5月16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6號: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對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的定位、申請程序、規則適用、材料要求等作出規定,明確將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納入注冊管理,并由交易所參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程序進行審核。
為貫徹落實《監管指引》相關要求,本次滬深交易所《暫行辦法》中相應增加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上市條件及發行審核相關安排,并明確上市公司在籌劃及境外發行GDR階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具體來看,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境外發行上市GDR應當符合的條件。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除了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規定的發行條件外,還應當已在交易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股票收盤價計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
二是明確審核主體及程序。滬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上市公司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的申請與受理、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審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會后事項、復審、審核中止與終止、審核相關事項等,適用滬深交易所再融資審核規則等關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規定。
三是加強全過程信息披露監管。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向境外有關機構提交發行上市申請、GDR在境外發行上市和募集資金到賬等重要時間節點,及時披露進展情況。
聲明:以上內容為本網站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遞更多企業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網觀點,亦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投資有風險,需謹慎。